在比特幣的加密設計中,誰持有比特幣的鑰匙(或多簽名交易中的鑰匙),誰就說了算。Mt.Gox(位于日本東京的Mt.Gox是世界上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商,承擔著超過80%的比特幣交易。)和其他交易所的被騙最終都是由于這一事實。人們進行存款,實質上是把資金的控制權交給交易所。當然,這和把錢存入銀行沒有什么不同。在Mt.Gox的案子里,政府介入了這件事,并且發(fā)現了明顯的欺詐行為。
盡管一些法律學者聲稱,我們知道比特幣至少在美國和中國被承認為合法財產。事實上,最近在法庭上提起的一宗中國案件被認為是合法財產,比如,他們不僅是個人財產,而且是中國人允許擁有的財產,而不是違禁品,但比特幣周圍的一些東西仍然是非法的和/或被禁止的。
這個結論是發(fā)表在美國里士滿大學法律與技術雜志上的一篇研究論文里的。在論文中,Johan David Michels和其他三位法律學者研究了加密令牌在某些法域不是法律上可強制執(zhí)行的財產的可能性,重點是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法院。
根據Michels在參考論文中的一篇文章里:那么數字令牌(如加密貨幣)又如何呢?令牌實際上并不存在。它們是虛擬分類賬上的分錄。英格蘭和威爾士的判例法規(guī)定,僅以電子形式存在的物品不能成為占有的主體。所以數字令牌不是可以持有的東西。
值得注意的是,與英格蘭和威爾士不承認數字財產與比特幣或數字資產的判例法截然不同,Michels的判例法引用了另一個例子:碳排放信用額(又稱碳權,指在經過聯合國或聯合國認可的減排組織認證的條件下,國家或企業(yè)以增加能源使用效率、減少污染或減少開發(fā)等方式減少碳排放,因此得到可以進入碳交易市場的碳排放計量單位。)。同樣的,盡管它們是可交易的資產,它們不具有與加密貨幣相同的屬性,例如,它們不能很容易地用于購買商品和服務。
似乎在這個被告試圖聲稱他們沒有偷東西的案件中,因為財產沒有法律定義(或者像中國的案例一樣,被告說該財產是不合法的而且被證明是錯誤的),法律只適用于金錢,而不會適用于像碳排放信用這種事務。
盡管如此,研究人員提出了有趣的發(fā)現,他們并沒有完全否定令牌或加密作為財產。
基于區(qū)塊鏈的應用程序上的許多令牌似乎也將滿足這一測試。427它們可以被定義為控制令牌的權利;可以通過區(qū)塊鏈上的條目來識別;可以通過提交交易來轉移;并且注冊具有高度的持久性和穩(wěn)定性。428這意味著,根據普通法,數字令牌的持有者可以擁有財產權益。
然而,將財產權益分類更為困難。429普通法將不動產(土地)和個人財產(所有其他財產)區(qū)分開來。430個人財產傳統(tǒng)上被進一步分為占有式選擇和行為選擇。431項專利被法律賦予單獨的財產地位,作為個人財產的一種形式,而不是在訴訟中作出選擇。
迄今為止,大多數法院都承認比特幣是有關各方的寶貴資產。無論何時發(fā)生盜竊案,法院的職責都是代表其管轄范圍內的人民伸張正義。資產的數字所有權存在灰色地帶這一事實不應讓人感到意外:整個行業(yè)相對較新,尤其是在古代法律規(guī)范中?,F在只是還沒有足夠的案例。同時,被告說他沒有偷幣只是因為幣不是合法財產,這是一種狡辯。像Charlie Shrem最近所做的那樣,否認自己持有幣似乎是一種更安全的辯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