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媒體報導,美國德拉瓦州聯邦地方法院2月16日宣判,友達2007年控告韓國樂金(LGD)專利侵權案勝訴,賠償金額未定,全案仍可上訴。
報導指出,在長達77頁的意見書中,法官Joseph J. Farnan Jr.指出,“LGD具有蓄意的意圖誘導侵權”,認定友達4項專利有效且具法律效力。
臺北《經濟日報》引述《彭博社》報導表示,2006年初,LGD先指控友達、奇美等臺灣面板廠侵權;友達於2007年3月提出反控,認為樂金侵犯其4項面板影像技術專利,向LGD求償數億美元。全案去年6月正式進入審理階段。
友達2月17日表示“欣慰“,并重申友達一向非常重視智財權。對於賠償金或授權金等問題,蕭雅雯低調表示,官司仍在進行中,不愿置評。LGD發(fā)言人也以本案還在審理中為由,不予置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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