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調查產品為電解電容器紙(未經浸漬或涂布電解質),也稱電解電容器原紙;英文名稱為:paper for electrolytic capacitor;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2006年版)》48059110稅號項下。被調查產品是每平方米重量在150克及以下的一種特種紙,一般用于電解電容器中吸附電解液的基礎材料,并與電解液一起構成電解電容器的陰極。
電解電容器紙反傾銷案于2006年4月18日立案。
商務部公告2006年第80號
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反傾銷調查的初裁公告
【發(fā)布單位】商務部
【發(fā)布文號】商務部公告2006年第80號
【發(fā)布日期】2006-10-1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調查機關”)于2006年4月18日發(fā)布2006年第2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以下簡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國內產業(yè)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調查機關作出初裁決定(見附件)。
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裁決定
調查機關初裁決定,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存在傾銷,中國電解電容器紙產業(yè)遭受了實質損害,同時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保證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調查機關決定采用現金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06年10月2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的電解電容器紙時,應根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